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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共话数字经济 探索安全发展路径
发布时间 : 2022-03-08 点击量:

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

应对国际税收规则变化

实际上,数字化时代除了对企业、个人产生影响外,经济数字化下不少领域出现的新特点,也要求相应制度进行改变。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陕西省委副主委、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李香菊认为,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传统税制体系和征管都产生了冲击,我国应前瞻谋划事关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经济数字化课税制度,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重构中,增强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提升我国税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李香菊表示,经济数字化下商品和服务是以信息化的形式进行交易,数字交易模式千变万化,产生了纳税主体难认定、所得难定性、税收管辖难归属等诸多问题,传统税收制度及征管难以适用数字经济新形态。

“例如,数字交易特性使传统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与识别特征逐渐模糊,无法合理划分。”李香菊解释,以“可比性分析”为核心的独立交易原则和以“成本+利润”为依据的定价模式难以适用,现行规则合理性不足。

综合多方面考虑,她建议,税务部门应善用数字技术,革新税收征管手段,在“以票控税”转变为“以数治税”的新挑战下,提高数据管税能力和技术运用能力。具体来看,要尝试建立以数据为核心、流程为导向、数据采集分析技术为支撑的一站式经济数字化税收征管流程,积极探索大数据税务风险防范系统、人工智能智慧分析系统、区块链税收情报管理系统。深化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关系,完善代收代缴制度及异地申报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此外,随着我国双向开放水平不断提升,李香菊提醒,要引导“走出去”企业做好应对“双支柱”方案的规划和准备,协调好阶段性与制度性税收政策的关系。“我们要密切关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双支柱’方案指南(《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等新动态,及时出台我国税改的应对之策。”她建议,应探索生产地与消费地共享税收的制度安排,可从增值税启动改革试点。此外,要在企业所得税中增加适应数字经济的机构、场所类型,新增以集团、业务线、区域为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核算方法,研究虚拟经济活动的认定标准等。

(摘自《金融时报》 作者:马梅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