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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创业创新须探索多元化人才激励机制
发布时间 : 2021-05-17 点击量:

为留住优秀人才,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实施以人力资源为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机制。在近日由人民政协报社组织的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助力科技自立自强座谈会上,与会嘉宾认为,伴随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其配套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也相继出台,现行税收政策在有序对接资本市场、激发人才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亟需加快改革完善以更好发挥其对高端人才的激励效果。

科技创新靠人才,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应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以知识价值为导向,推动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这一背景下,早在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简称101号文),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和相关获激励者的税负。

但由于101号文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享受优惠的限制性条件较多较严,且不符合我国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激励特点,实际执行中,真正享受到这一优惠的企业并不多。比如,我国高科技企业,特别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由于具有海外架构导致税收待遇存在巨大差异;在人员比例上,101号文不区分不同企业的性质和特点,统一限定为员工总人数的30%,很多非上市高科技企业因此无缘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全国政协委员、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李香菊建议,可适当放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限制条件,在对海外架构企业强化资金、税收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同时,将具有海外架构的中国非上市高科技企业纳入股权激励政策范围之内,并实施分类管理,将授予比例限制从30%放宽到50%,或者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据实享受政策优惠。同时取消累计概念,以解决企业人员流动变化带来的政策挤出效应

对于101号文的限制性条件,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提出要跳出财政看财政,一个政策的设计在方向正确的情况下,要考虑具体操作要领合在一起是否还符合政策设计的初衷。太多的条件限制使得本来应该享受到政策优惠的企业享受不到优惠,这说明已有政策是有待优化的。

对科研人员实施包括直接减免税款、间接税收返回和递延纳税等税收优惠,无疑将起到即期或长期激励目的。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院长秦荣生建议,对科研人员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率,可调整为转让股权时统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之前45%税率明显下降。另外,科研人员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由于缺乏现金流,纳税人当期缴税可能存在一定压力。实施递延纳税,在转让股权时再缴税,将大大缓解股权激励行权和技术入股当期纳税的资金压力。

股权激励是人才激励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企业和政府还可以设计更多样化的人才激励措施。”秦荣生表示。


                                                 (作者:王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