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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政协委员李香菊:建议优化我国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发布时间 : 2021-03-04 点击量:

                                  

   “科技创新靠人才,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应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全国政协委员、西安交通大学教授李香菊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股权激励是国际上通行的现代企业吸引留住优秀人才,将个人利益与企业发展紧密联系,形成劳动者与所有者利益共享的一种长期性激励机制,可以弥补创业企业发展早期资金不足、员工薪酬不高等劣势。她建议要优化我国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李香菊看来,随着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其配套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也相继出台,现行税收政策在有序对接资本市场、激发人力资本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亟需加快改革完善以更好发挥其对高端人才的激励效果。

具体而言,现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非上市公司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门槛高,实际受益面小。

李香菊认为,当前限制条件过多过严主要体现在:限定为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居民企业。她表示,“我国许多高科技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融资不足的情况下,为吸引国际资本融资,在创立初期普遍采用海外架构(VIE或红筹架构)形式。由于企业架构不同,致使其高端人才无法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待遇,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李香菊解释,现行政策限定激励标的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因而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授予股权方式被排除在优惠政策之外,这是非上市企业普遍采取的措施;此外,限定激励对象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平均人数的30%,这一规定未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类型以及高科技企业人员流动等因素变化,30%的限定条件致使许多非上市高科技企业无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此,她建议要放宽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优惠政策享受主体限制。在对海外架构企业强化资金、税收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同时,将具有海外架构的中国非上市高科技企业纳入股权激励政策范围之内。此外,李香菊认为,无论采取直接授予方式,还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授予,均应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她表示,可实施分类管理,将授予比例限制从30%放宽到50%,或者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据实享受政策优惠。同时取消“累计”概念,以解决企业人员流动变化带来的政策“挤出效应”。

二是部分上市公司甚至可能出现股权倒挂现象,弱化了股权激励作用。

她分析,根据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被激励员工需在行权日或解禁日按其实际收益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且实行不超过12个月的纳税期限,然而受限于《公司法》对公司高管减持股票比例的约束,员工在12个月纳税期限到期时仍面临较大的税款支付压力。此外,如遇股市低迷解禁股票市价可能低于授予价格,出现股权倒挂即“亏损也要纳税”现象,被激励员工不仅没有获得收益反而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弱化了股权激励作用。

因此,李香菊建议短期措施是被激励员工行权或解禁时,对其股权激励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但暂不缴纳,待被激励员工首次转让股票时再课税,并将递延纳税期限延长至最长不超过3年。

对于长期改革,她认为可借鉴国外做法,引入资本利得税,废除目前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免征税政策,根据持有股票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税收待遇,持有时间越长,享受优惠力度越大;相应地对股(权)票转让损失,可采取类似于企业所得税亏损逐年弥补的方式予以扣除。

三是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被排除在优惠政策范围外,一些高科技公司发展受限。

“据统计,我国现有1000多家企业在香港及其他境外市场上市,包括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独角兽企业。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无法享受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不利于我国高科技企业发展壮大。”李香菊指出。

针对上述问题,她认为可适当放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限制条件,并优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推进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国企业实行股权激励政策试点。“我建议推动香港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激励延期纳税优惠政策试点,既有利于鼓励海外上市企业回归,也有利于提升香港资本市场的全球影响力。”


原文链接:

  https://www.financialnews.com.cn/zt/2021lh/taya/202103/t20210303_212950.html